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9月15日,为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就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来源: | 来源:国家发改委财金司 | 时间:2021-04-12 | 1101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9月15日,为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就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质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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