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八)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建立重要保护物种栖息地生态破坏定期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伏季休(禁)渔和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监管试点,严肃查处危害生物多样性行为。
(十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八、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十)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动参与全球多边环境治理,加强关键议题交流磋商,推动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切实履行我国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国际条约,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国际标准制定。
(二十一)加强多元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伙伴关系。借助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湿地公约等缔约方大会、“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契机和平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双多边对话合作,增强伙伴关系认同,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提升国际影响力。继续积极参与打击跨境生物资源贸易犯罪国际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九、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推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传,推动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警示意义和激励作用的陈列展览,面向地方各级党政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自觉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十三)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激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完善违法活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滥捕滥伐、非法交易、污染环境等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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