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