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是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来源: | 来源: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时间:2021-11-21 | 43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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