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是否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第七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是否正确;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依照法定定密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二)是否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三)是否属于经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的情形。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者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等情形;
(二)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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