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第十条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
第十二条 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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