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