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1-17 | 154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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