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1-29 | 3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简称,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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