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医疗器械进口。
相关信息
78
4天前
272
10天前
272
15天前
455
16天前
5996
16天前
277
19天前
604
20天前
17989
21天前
14412
21天前
300
21天前
390
25天前
575
26天前
465
26天前
665
31天前
595
32天前
2251
67天前
62324
108天前
25763
12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