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2-03 | 2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应按照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此外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相关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政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政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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