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处罚规定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2-06 | 6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处罚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以上内容摘自《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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