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牵头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和产业技术联盟,全国军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ISO、IEC、ITU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国标准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聚焦原始创新技术、集成创新技术或重大瓶颈问题,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聚焦具体产品、服务、工艺和管理创新,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作用。
第十四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二)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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