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六次修正,以下为最新版全文。
来源: | 来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6-18 | 25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  组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四节 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凭证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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