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 | 来源:民航规〔2019〕64号 | 时间:2022-06-19 | 12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2019年11月19日

1.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动态实时监控,逐步简化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飞行计划、飞行活动管理,实施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行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的相关单位、个人。

3.管理要求

3.1管理主体

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具体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3.2报送数据的要求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

3.3数据接收的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UnmannedAir⁃craftSystemTrafficManagementInformationServiceSystem,简称UT⁃MISS),是民航局为掌握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为民用无人机飞行提供空域、计划、安全评估等方面服务,实现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是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的窗口。

3.4数据报送方式

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使用下列任一方式通过UTMISS线上数据收发接口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如果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或客观通信条件导致的通信中断,应当暂存通信中断期间的飞行动态数据,并在通信恢复后补充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3.4.1通过无人机系统直接向UTMISS实时报送飞行动态数据。

3.4.2通过满足技术与安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向UTMISS实时

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第三方平台主要包括:

(1)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

(2)无人机制造商自建的无人机运行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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