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全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来源: | 来源:政策法规 | 时间:2023-12-05 | 12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违法干预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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