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489号)全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于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劳部发〔1994〕489号 | 时间:2024-02-14 | 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