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跟踪做好就业帮扶。有关地方要加强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应帮尽帮。持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就业帮扶工作,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退捕渔民按程序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引导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积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开展退捕渔民跟踪调研,有针对性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持续落实养老保险。有关地方要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有条件的按高标准缴费,持续推进应保尽保。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退捕地、户籍地、参保地三地分离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由退捕地安排补贴资金,参保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持续加强执法监管
(六)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暗查暗访,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和联合挂牌整治。依托河湖长制平台,以县市或乡镇为基础单元,发挥基层组织及“护渔员”协助巡护作用,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划定管理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和权责清单,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七)保持高压严管态势。有关地方要聚焦重点时段,紧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要物种,持续组织开展水上巡航、陆上检查、线上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以及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合法捕捞水产品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禁止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行为。
(八)消除非法捕捞隐患。有关地方要加强禁捕水域各类船舶规范管理,防止科研、营运、巡护以及公务等船舶非法从事捕捞等行为。定期对现有水上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的船舶进行排查,依法对“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包括大马力快艇)进行集中清理,消除非法捕捞隐患。加强对禁用渔具制作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清理取缔制造“三无”船舶、禁用渔具的黑窝点、黑作坊。加强农民自用船舶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界定用途、登记备案、核定船名、标识管理,做到与“三无”船舶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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