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乱搭、乱堆、乱扯、乱挂、乱晒等影响古城风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使用高音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归德府古城内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保护方案,经市商丘古城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九条 归德府古城内的变电站、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型。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