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3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5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四章三十二条,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5号 | 时间:2024-03-31 | 1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指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违反同一个监管规定的情形。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其行为的违法状态仍处于延续之中。

第二章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第十条  依法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以下进行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的,不适用减轻罚款。

第十一条  依法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但适用警告、通报批评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行为已超出法定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结束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主动退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较小,或者涉案金额明显较低或发生次数明显较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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