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依法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救援信息共享和专业技能培训,推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组织提高社会互助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载货电梯的监管参照本条例执行。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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