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2号 | 时间:2024-04-14 | 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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