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690
36天前
1058
42天前
1072
47天前
1543
48天前
6970
48天前
1551
51天前
1986
52天前
19024
53天前
15204
53天前
784
53天前
995
57天前
1453
58天前
1147
58天前
1436
63天前
1237
64天前
2694
99天前
63595
140天前
28584
15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