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二)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岗位资格要求等具体事项,以及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新等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形。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确保每户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至少有一人掌握基本消防技能。
(三)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重点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门是否关闭,以及消火栓、灭火器是否正常进行检查;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
(四)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对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
(七)建立消防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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