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宁都县政府网站 | 时间:2024-04-15 | 10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出台了《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

45.贡献先锋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0万元/1000㎡),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授予“经济贡献先锋”荣誉称号,设立一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

46.诚信企业奖。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无拖欠厂房及宿舍租金、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评选诚信企业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第四部分  轻纺服装产业专项扶持

在宁都县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轻纺服装生产型企业及配套企业(包括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电商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以企业申报纳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依据)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8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240万美元以上,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专项扶持政策(不受总则部分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47.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自厂房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的,或自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正式投产的,政府将无偿收回企业承租厂房,且对其损失不予补偿。在第一至第三个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15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0万美元/1000㎡以上的,第四至第五个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65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的生产性厂房(用于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租金“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实行先缴后返,一年一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有效。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48.新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经批准同意租赁社会合法厂房的,且在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5万元/1000㎡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的生产性厂房(用于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6元/㎡•月的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产业公共平台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9.在政府标准厂房设立2000㎡以上现代轻纺面辅料市场、成衣市场、本地产品展销中心及市级以上质量检测中心的,给予入驻品牌企业三年免租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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