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2号 | 时间:2024-04-17 | 83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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