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3 | 17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目前共修改六次(四次修正和二次修订),当前是2024年3月28日最新修订全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消防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四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向公众开放消防站点等方式,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安全科普、教育、体验等活动,加强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督导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师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条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等火灾保险。

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将火灾相关保险费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联系浮动,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第五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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