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4 | 12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组建筹备组失败的;

(三)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经筹备组两次组织仍未能召开的;

(四)筹备组两次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五)业主委员会因任期届满、成员缺额、被罢免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两次选举仍不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建设单位未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中选定,副主任在业主代表中选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拟任成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间,业主有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以及分工。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事项。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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