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全文)

《福建省促进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条例》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5-03 | 1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建立健全首台(套)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首台(套)技术装备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制度,执行国家认证制度,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提出加快审查申请且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处理工作,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为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维护首台(套)技术装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出台鼓励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相关金融措施。研制和购置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协调解决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第九条 在招投标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对于已经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自评定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

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限制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其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鼓励采购首台(套)技术装备。

政府采购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对研制和使用首台(套)技术装备且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鼓励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制定保险补偿政策,建立首台(套)技术装备风险防控补偿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加强风险保障,提升产品信誉。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