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协调全市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市爱卫会应当结合当时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组织部署全市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爱国卫生月活动。
区爱卫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提高全社会健康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有效提升城乡环境卫生整体形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公共绿地、农田等公共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无暴露的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三)构(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空间无油污、乱贴乱画、乱搭挂;
(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
(五)农户、工厂等房前屋后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六)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无损坏;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生态消纳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农村厕所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当地爱卫会应当及时核查监测结果,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巡查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巡查,检查其是否具有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者设施,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