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等,保持卫生整洁;
(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外观、造型、装饰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
(二)外立面整洁、美观、完好,出现污损有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三)屋顶、公共楼道和入户大堂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的门窗、防护网(栏)、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安全、完好。出现严重生锈、破损、脱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粉刷、修复、更换。空调外机滴水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临街一侧,确需设置围墙、栅栏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作为分界。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工地、待建用地、闲置用地或者店面装修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墙、围挡。
第十六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出现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控制外溢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不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第十八条 架空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语言规范、外形美观,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