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2019-04-05 | 3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食品药品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 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 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 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 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 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釆取惩戒措施。

    相关信息《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