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7种情形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企业信用修复】

来源:绿盾征信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19-05-31 | 2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7种情形不得予以信用修复2018年9月10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2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1年内同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接到信用修复机构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原文件下载PDF格式: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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