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时间:2019-07-04 | 5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有序开展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二)有序开展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并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快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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