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 时间:2019-07-31 | 3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信用管理,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采集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因执业行为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两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以政府规定的时效为准,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
(五)受委托为会员提供有关信用书面证明。
本条所指团体会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及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和《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
(二)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转让监理业务;
(四)合法、客观、公平地开展监理工作;
(五)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和信用评价体系;
(六)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
(一)遵守《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二)遵纪守法,恪守《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损害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隐瞒个人不良记录,不得转借、出租、倒卖、涂改个人证书,不得使用虚假证件或挂靠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
(五)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
(一)团体会员:
(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
(2)未按照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3)未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4)未按要求为会员提供信用证明。
(二)单位会员:
(1)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能客观、公平开展监理工作;
(2)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参与不正当竞争;
(3)瞒报、谎报信用信息;
(4)未遵守《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
(三)个人会员:
(1)违反《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
(2)证书注册过程弄虚作假;
(3)有转借、出租、出借个人证书行为的;
(4)损害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5)违反《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接受批评教育,或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
(1)登记、年检不合格、年度工作报告弄虚作假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限制活动的;
(2)会员信用管理营私舞弊受到责任追究的;
(3)内部管理长期混乱,不能履行管理职责的;
(4)为会员开具虚假信用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单位会员:
(1)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
(2)长期挂靠承揽业务、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失信行为,损害行业声誉影响恶劣的;
(4)自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有《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和《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个人会员:
(1)违背《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试行)》,损害监理行业形象,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
(2)转借、出租、伪造个人资格证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被行政机关撤销注册的;
(3)因失职渎职行为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4)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凡是受到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告知会员记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本会网站公告告知,通过本会网站告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视为告知。
第十七条 会员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本会自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记入信誉档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会员,优先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扶持和法律援助,支持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列入重点表扬范围。团体会员可以开具信用证明,也可以经批准免费开展评选诚信单位、诚信个人活动。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会员对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未予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方、行业团体会员反映,经核实有误的,所在地方、行业团体会员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交涉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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