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赣州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五)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的认定应当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
第四章 归集和共享
第十二条 认定部门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发布和应用
第十四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将已接收到的各行业部门“红黑名单”及时推送给其他行业部门,并在“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过程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细则,按照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案例归集格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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