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 时间:2019-09-08 | 4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联合奖惩以“红黑名单”信息为主,行政处罚信息仅作为辅助,供行政机关审慎性参考。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广泛宣传赣州市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

第六章 修复和退出

第二十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一条  认定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并辅助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有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红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退出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章 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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