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反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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