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 时间:2019-09-08 | 4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精神,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认定部门”)认定,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赣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赣州市各地、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认定部门是认定“红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其认定、归集、报送、发布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定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法规依据,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依据

第八条  各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认定部门可根据国家发布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制定行业红黑名单认定细则。

第九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二)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信息;

(三)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二)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赣州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按照国家、行业规定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五)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的认定应当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

第四章 归集和共享

第十二条  认定部门应于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红黑名单”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发布和应用

第十四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将已接收到的各行业部门“红黑名单”及时推送给其他行业部门,并在“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过程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出台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细则,按照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案例归集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联合奖惩以“红黑名单”信息为主,行政处罚信息仅作为辅助,供行政机关审慎性参考。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树立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广泛宣传赣州市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

第六章 修复和退出

第二十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一条  认定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并辅助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退出“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有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红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退出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七章 主体权益保护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核实,认定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反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案例报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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