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江西省

来源: | 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 时间:2019-09-19 | 3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明确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党建、财务、人事等方面各项监管制度,推动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家《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赣办字〔2016〕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政社分开。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2.坚持协调联动,推进综合监管。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建立登记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合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坚持积极引导,推进依法自治。突出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强化其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功能。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协会商会活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行业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字〔2016〕143号)和各地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试行)》(赣组发〔2017〕7号)的有关要求,对按程序提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归口各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审核,不能归口管理的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兜底负责审核。各地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7.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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