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 时间:2019-11-02 | 3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18.缩减融资中间环节。加快建设我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减少抵质押评估环节,压缩评估时限。小微企业抵质押评估费用由银行承担,且不得转嫁贷款企业。制定出台政府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转贷基金“白名单”,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续贷条件的,提前主动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19.调整财园信贷通风险分担比例。将“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中,代偿弥补分险比例调整为国家融资担保资金、省、市、县、合作银行2∶2∶2∶2∶2,进一步做大融资担保体系,释放银行贷款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20.完善科技金融担保体系。提高“科贷通”覆盖面和规模,引导银行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江西证监局)

21.整治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方式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22.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3.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严格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现行缴费方式,严禁各地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对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批准,可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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