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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