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第九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第十条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 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一条 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负责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在异议登记和确认后6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五条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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