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来源:海关总署 | 来源:海关总署第237号令 | 时间:2018-10-31 | 4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日”,指自然日。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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