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通知

来源: | 来源:赣府厅字〔2020〕15号 | 时间:2020-02-15 | 5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假期至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一次性稳岗补助的生产企业不重复享受;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每成功推荐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保障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安排,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对不属于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的企业职工,督促其尽快到岗上班。对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要通过多种有效渠道向员工提前通报。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为商超、便利店员工正常复工需要办理相关证明提供便利。

三、鼓励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为单元摸排回乡人员的就业需求,实现精准对接。收集和开发一批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引导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每人给予5000元补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疫情防控期间,对处于失业状态且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失业人员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或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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