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政策

来源: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来源:jxgz11315 | 时间:2018-08-15 | 5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安全生产领域。

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X《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项);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由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等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提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限制方式: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二)旅行社经营领域。

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

信息提供部门和信息类型:由旅游局提供违法导游、领队、管理人员名单,被吊销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信息。

限制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域。

限制措施及法律法规依据: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含调离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的),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中央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