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广电出版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粮食局: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6年7月4日
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推动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赣府发〔2014〕47号)、《<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赣办字〔2015〕19号)和《2016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参考《全国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和各兄弟省市做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对全省各地区、各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2016年度考核对象仅限省级具有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任务的单位(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工作推动和保障等方面开展,包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对象和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实际进展情况逐年调整发布。2016年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年度集中考核的方式开展,主要步骤如下:
(一)确定年度任务。每年4月底前,被考核对象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赣府发〔2014〕47号)、《<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赣办字〔2015〕19号)和当年重点工作,确定本年工作任务。
(二)形成总结报告。被考核对象依据本办法,于每年12月底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开展重点抽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核查。
(四)进行综合考核。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各单位总结报告、佐证材料以及重点抽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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