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 | 来源:政策法规 | 时间:2018-08-16 | 4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相关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农业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

  3.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4.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6.依法对失信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7.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9.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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