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赣州市安监局 | 时间:2018-08-16 | 7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纳入我市各级安监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同)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管理的企业诚信信息 

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包括:  

1.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  

2.安监部门对企业开展的抽查检查信息; 

3.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  

4.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 

5.安监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黑名单”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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