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信用修复申请生效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进行相应调整,但不撤销失信记录。
第六章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根据实时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类监管。信用分类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稽核、预结算管理、准入退出、支付方式、采购招标、资质申报、待遇享受、评级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安排有关财政资金和媒体曝光等方面。
对信用等级好的主体减少监管频次,加大政策红利倾斜;对有违法失信风险的,结合信用提醒、信用约谈、信用教育等手段进行一般性监管;对信用等级差的主体加强监管频次,减少政策红利倾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定点机构连续三年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发生危害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资格申请。
医药服务供应企业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信用主体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信用分类监管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赣州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平台的数据共享,扩大医保信用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并对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维护、公示。其他单位可以通过赣州市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用信息。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通过信息平台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无异议后平台自动生成主体信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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